內政部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後,房東收電費有了明確上限:以度數計費者,每度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而且公共設施電費若未向台電申辦分攤,房東不得額外收取。
房東電費可以收多少?新制上路後的計費上限與常見錯誤
「一度五塊」曾經是租屋市場的默契。
現在不行了。
內政部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後, 房東收電費有了明確且可驗算的上限,而且不是參考值,是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事項。
規定原文怎麼寫
第六點「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約定」(三)電費:
「□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費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公共設施電費未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者,出租人不得額外收取。 □非以用電度數計費者,出租人所收取之每期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之每期電費總額。」
三句話,三個規則。
規則一:度數計費,上限是「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注意用詞——不是「台電最高級距每度金額」,是「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這個數字怎麼來:
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 該期電費單總金額 ÷ 該期總用電度數
它就印在電費單上,或者拿總額除以度數就算得出來。
這是一個可以被房客驗算的數字。房客拿到電費單就能核對, 房東如果收得比這個高,差額是收不得的。
實務上要注意:夏月電價高、非夏月低,累進級距也會讓平均電價每期不同。 沒有一個固定的「一度幾塊」可以全年套用。
規則二:非度數計費,上限是「每期電費總額」
有些租約是「電費每月固定 500 元」或「均攤」。
這種情況的上限是:出租人收取的每期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的每期電費總額。
白話說:房東不能靠收電費賺錢。 收多少,最多就是台電跟你收多少。
規則三:公共設施電費,沒申辦分攤就不能收
這條最多人踩到:
「如公共設施電費未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者,出租人不得額外收取。」
樓梯間的燈、電梯、公共走廊的用電—— 如果沒有向台電申辦分攤併入該租賃標的的電費單裡, 房東就不能額外向房客收這筆錢。
很多分租套房的房東習慣把公電平均分給每一戶, 但只要沒有申辦分攤,這個收法就沒有依據。
為什麼這件事對房東其實是好事
表面上看是限制,實際上它解決了房東最頭痛的問題:爭議。
過去「一度五塊」的收法,房客覺得被多收,房東覺得自己還貼了公電, 兩邊都沒有可以攤在桌上的依據。
現在有了:電費單就是依據。
只要你的收費方式是「照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計算」, 房客要驗算就讓他驗算,這件事就吵不起來。
房東的檢查清單
- 契約裡電費那一欄,勾的是「以用電度數計費」還是「非以用電度數計費」?
- 度數計費的話,每度單價是不是每期依電費單重算,而不是全年固定一個數字?
- 有沒有把公共設施電費算進去?如果有,是否已向台電申辦分攤?
- 收費依據(電費單、度數紀錄)有沒有留存,房客要看時拿得出來?
- 分租套房各戶的用電度數,用什麼方式計量?計量準不準?
最後一項是實際執行上最大的問題。
度數要收得對,前提是量得準
新制是以度數為基礎的規則。 但很多分租套房根本沒有可靠的分度計量方式—— 靠一顆便宜的分電表、靠人工每月抄表拍照、靠估算。
抄錯一次,整個月的帳都對不起來; 房客質疑度數,房東拿不出佐證。
智慧電錶處理的就是這一段:
- 讀數自動回傳,不必到現場抄表,也不會抄錯
- 每一戶的用電紀錄可查、可回溯,房客能自己看
- 度數自動帶入帳單,依當期平均電價計算,不必人工換算
- 公共用電獨立計量,該不該分攤、怎麼分攤都有數字依據
法規要求的是「照電費單算」, 工具要解決的是「讓每一度都量得準、算得出來、說得清楚」。
免責聲明
本文依撰稿時之現行規定整理,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能取代律師的個案評估。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內容可能修正,簽約前請以內政部公告之最新版本為準。
引用來源
-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六點(三)電費(內政部公告)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5 條(租賃契約視為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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